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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学生将公安机关、区政府告上法庭!“我不服,要求撤销…”
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上海一大学生在便利店偷东西
监控显示,三天前的21时36分左右,一年轻人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一阵踱步,抬头看了看四周,见店员不在身边,便伸手将货架上的一包零食放进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钟里,他先后将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包袋中,还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们遮上一遮。
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当日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被学校开除后
将公安机关、区政府告上法庭
然而4天后,张某却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提出复议。他认为,自己当时仅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公安机关对他的行为定性有误,学校还因涉嫌违纪开除了他的学籍(此案在另案诉讼中)。之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学校老师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陈述案情,询问笔录上具有本人签字确认,应当对其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确认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后对张某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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